蘇州市吳中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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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府辦〔2021〕144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的《蘇州市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原《蘇州市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蘇府辦〔2017〕93號)同時廢止。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事故分級
2.1Ⅰ級道路交通事故
2.2Ⅱ級道路交通事故
2.3Ⅲ級道路交通事故
3組織體系
3.1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組成
3.2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3.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主要職責
4預警預防
5應急響應
5.1信息報告
5.2分級響應
5.3先期處置
5.4指揮調度和緊急處置
5.5信息發布
5.6應急結束
6后期處理
6.1善后處置
6.2保險預付、理賠和社會救助墊付
6.3調查分析
7保障
7.1醫療衛生保障
7.2道路交通保障
7.3隊伍保障
7.4裝備保障
7.5技術保障
7.6安全防護
7.7宣傳、培訓和演習
8獎懲
8.1獎勵
8.2責任追究
9附則
9.1預案管理
9.2預案解釋部門
9.3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或可能發生爆炸、燃燒、泄漏,危及周邊區域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處置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專業培訓、安全防護和科學指揮。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所需資源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建立市、縣級市(區)、鄉鎮(街道)三級應急機構,分級設定和啟動相應預案,組織響應、結束和善后等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以各市、區政府(管委會)為主,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市各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事發地市、區政府(管委會),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4.明確職責,規范有序。明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責任單位的職責和權限,建立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的工作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主動配合、密切協同、形成合力。
5.依靠科學,注重實效。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尤其是專家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水平。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確保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傳遞,提高應急處置工作效率。
2事故分級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
2.1Ⅰ級道路交通事故
指本市范圍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爆炸、燃燒、泄漏,嚴重危及周邊地區公共安全的事故。
2.2Ⅱ級道路交通事故
指本市范圍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交通事故;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爆炸、燃燒、嚴重泄漏,危及周邊區域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的道路交通事故。
2.3Ⅲ級道路交通事故
指本市范圍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交通事故;大中型客車翻墜、燃燒造成群死群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或可能發生爆炸、燃燒、泄漏,可能危及周邊區域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的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國道干線公路發生多車相撞并造成嚴重堵塞或交通中斷時間較長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公共秩序造成較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有關死亡人員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組織體系
3.1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組成
發生Ⅰ、Ⅱ、Ⅲ級道路交通事故時,市政府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領導、組織、協調、督導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市長或有關副市長擔任,其中,發生Ⅰ、Ⅱ級道路交通事故時,總指揮由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有關副市長擔任;發生Ⅲ級道路交通事故時,總指揮原則上由有關副市長擔任,根據交通事故影響程度視情由市長擔任,市長擔任總指揮時,有關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成員視情由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相關道路經營管理單位以及武警蘇州支隊負責同志組成。
市政府同時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進行現場指揮處置,總指揮由市長或有關副市長兼任,各有關成員單位派相關負責人參與指揮部工作。在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到達現場前,事發地市、區政府(管委會)應設立臨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當省政府啟動應急處置程序時,服從省政府有關應急領導機構的統一指揮。
3.2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領導、組織、協調市內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并適時發布有關信息。
3.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主要職責
接受指揮中心的指令,及時匯總、報送信息,提出應急處置方案,調動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人員、裝備、物資,下達處置指令,督促措施落實,保障指揮暢通。現場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小組,其組成及其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應急局和事發地市、區政府(管委會)組成,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調配現場應急救援人員、裝備和物資等,提出應急處置的對策建議;收集、梳理、匯總相關信息,并做好信息審核、報送工作。
2.交通疏導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和相關道路經營管理單位組成,負責保障事發地及周邊區域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
3.安全保障組:由市公安局、武警蘇州支隊組成,負責設置警戒區,疏散群眾,保障事發地及周邊區域的公共安全。
4.現場救援組:由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隊以及事發地的相關部門、機構和道路經營管理單位組成,負責組織救援力量,利用各種設備搶救傷員、排除險情、控制污染等。必要時征調有關單位的搶險救援力量和物資。
5.技術專家組: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必須組建專家庫,并根據現場指揮部命令組織專家對事故危險性進行緊急評估,為應急決策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
6.后勤保障組:事發地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做好應急工作期間的后勤保障工作。
7.新聞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及有關新聞單位、市公安局組成,負責做好應急工作期間的宣傳報道、輿情導控工作。
8.善后處置組:由事發地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其他相關政府配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總工會指導,做好事故死傷人員親屬的接待和死亡人員遺體處置工作,妥善組織善后賠償。
9.事故調查組:由市公安局負責調查取證工作,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各有關成員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協調、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
4預警預防
各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安全隱患或已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發重大損失等重要信息,及時報告市政府,通報有關方面,必要時由市政府迅速報告省政府及通報有關部門。
5應急響應
5.1信息報告
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發地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公安等部門應及時了解、核查有關信息,按規定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同時,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狀況,及時續報最新情況。其中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死傷人數由市公安局根據有關規定,會同屬地政府和衛健部門統一扎口后上報。遇有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因交通事故傷亡,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5.2分級響應
Ⅰ級、Ⅱ級響應:迅速啟動指揮中心和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市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有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事發地市、區政府(管委會)成立臨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進行先期處置,同時將現場情況及時報告指揮中心。省、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人員到達現場后,臨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做好交接工作,并納入省、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安排。
Ⅲ級響應:迅速啟動指揮中心和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同時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處置。事發地市、區政府(管委會)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指揮中心統一指揮和市應急處置工作組指導下,具體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5.3先期處置
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發地市、區政府(管委會)應迅速組織公安、交通運輸、衛健、應急管理和醫療機構的人員趕赴現場,成立臨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搶救傷員,勘查現場,掌握情況,維持秩序,疏導交通,控制危害。
5.4指揮調度和緊急處置
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迅速啟動指揮中心和應急預案,指揮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調集人員、裝備趕赴現場,開展緊急救援。必要時可請有關專家直接參與應急處置和現場指導工作。應急資源不夠時,由指揮中心調度其他地區、單位的資源增援。
5.5信息發布
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由市委宣傳部負責現場記者的采訪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事發地市、區政府(管委會)擬定信息發布方案、確定發布內容,協調新聞媒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現場采訪和新聞發布,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的工作,會同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監控、管理及網上輿論引導工作。
5.6應急結束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由指揮中心宣布終止應急狀態,必要時發布公告。
6后期處理
6.1善后處置
事發地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做好傷員醫治、尸體處理、人員安置和事故調查等后續工作,妥善安排受災轉移群眾的生活,消除污染和恢復生態等工作。因緊急救援需要臨時征用的運輸工具、救援設備等,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救援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毀損、滅失或無法歸還的,有關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對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做好其家屬的安撫工作。
6.2保險預付、理賠和社會救助墊付
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有關部門應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盡快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和確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的規定以及保險合同進行預付、墊付、理賠。
6.3調查分析
由指揮中心組織市公安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對事故原因、責任和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評估損失,提出防范和整改的意見,形成調查報告。
7保障
7.1醫療衛生保障
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發地市、區政府(管委會)衛健部門組織醫療救治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對傷員在現場或就近送醫院進行緊急救治。指揮中心根據需要,協調市級和其他地區的醫療機構參與緊急救治工作,盡最大努力減少人員死亡、減輕人員傷情。
7.2道路交通保障
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發地公安機關盡快完成現場勘查工作,聯合交通運輸部門迅速做好現場撤除、清理工作,設立臨時通道,組織交通分流,必要時進行交通管制,優先運送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器材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危害的人員,事發地公安機關、武警部隊和基層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根據需要,在應急處置現場周圍設置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秩序,疏散群眾。
7.3隊伍保障
1.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各地黨委政府應當加強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為建設一支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作風過硬、本領高強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支持保障。
2.事故處置救援隊伍。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根據自身職責,結合轄區道路通行特點,分別建立救援隊伍,及時參與交通事故救援處置。
3.社會應急隊伍。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各地、各部門應當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共青團等社會團體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和服務工作。
7.4裝備保障
應急救援隊伍要配備、更新必需的滅火、破拆、起吊、頂升和危險化學品處置等應急裝備。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可調用道路經營管理、專業運輸經營單位的搶險救援機械設備。
7.5技術保障
吸收專家參與指揮決策,科學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方案,加強先進技術運用和裝備投入。
7.6安全防護
應急救援人員要根據不同情況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應急處置技術方案和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7.7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積極向群眾傳播道路交通安全防護、緊急救護知識,提高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公安、交通、消防等單位應當加強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業務培訓,積極提升專業技術人員應急救援能力,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定期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參與廣泛、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8獎懲
8.1獎勵
對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的;
2.積極參與搶險救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或減輕損失顯著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且實施效果顯著的;
4.其他表現突出、成績顯著情形的。
8.2責任追究
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及時防范已發現的安全隱患,導致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危害擴大的;
3.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后果的;
4.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5.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的;
6.不服從指揮中心、上級人民政府對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7.阻礙應急救援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8.截留、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9.不及時歸還征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征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10.編造并傳播有關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
11.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9附則
9.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公安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9.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9.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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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備案號:3205060201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