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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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市聘任制領導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共蘇州市委管理的聘任制領導干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聘任期間必須遵守黨政領導干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四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應當簽訂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應明確聘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變更和終止條件,以及其他約定事宜。
第五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的聘期一般為三年,并視具體情況適當調整聘期期限,使聘期逐步與政府屆期接軌。
聘任制領導干部在首個聘期內實行試用期,試用期為半年。
第六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在首個聘期內一般不參加半年以上中長期脫產培訓,確因工作需要由組織選派參加的,視具體情況相應延長聘期。
第七條 試用期考核合格的聘任制領導干部,根據所在單位黨組(黨委)班子建設需要,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擔任黨組(黨委)成員(委員),但不改變聘任制干部身份。
聘任制領導干部所擔任的黨組(黨委)成員(委員)任期與聘期一致。
第八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的交流任職、職務職級晉升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聘任制領導干部首個聘期內一般不作職務調整。
聘任制領導干部交流擔任市級機關部門同級領導職務的,自動解除原聘任合同,重新簽訂聘任合同。
聘任制領導干部提拔使用,或擔任選任制領導職務及其他不適合實行聘任制領導職務的,自動解除原聘任合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任免手續。
第九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達到我市領導干部轉任非領導職務規定年齡的,考核合格并經市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可轉任相應委任制非領導職務,同時自動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違法違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根據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問責制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后解除聘任合同:
(一)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三)在抗災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
(五)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管理、監督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六)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七)疏于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法亂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或者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經組織考核不勝任現職崗位或存在其他不適合擔任聘任職務應當解除聘任合同的。
第三章 考核及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的考核,主要為日常考核、試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所在單位黨組(黨委)應根據部門工作職責和領導班子分工,為聘任制領導干部制定崗位職責和聘期工作目標,作為各類考核的重要依據,并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二條 組織部門通過走訪領導班子、與干部談心談話和干部考察等方式,加強對聘任制領導干部的日常考核,日常考核情況應當與其他各類考核結果相互印證。
第十三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試用期考核,參照蘇州市縣處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滿考核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聘任;不勝任的,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參照蘇州市縣處級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有關規定進行。
在年度考核測評中,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解除聘任合同;
在年度考核測評中,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勝任現職的,解除聘任合同;
在年度考核測評中,連續兩年優秀和稱職得票率比本單位班子成員平均值低十個百分點以上,或連續兩年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比本單位班子成員平均值高十個百分點以上,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勝任現職的,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聘期考核一般在每個聘期結束前兩個月內進行。聘期考核應在聘任制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召開干部會議,對其聘期內主要表現和是否續聘進行民主測評。
會議參加范圍一般為所在單位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及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人數超過100人的,可由機關中層以上干部及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委組織部書面通知所在單位黨組(黨委),提出有關考核要求;
(二)所在單位黨組(黨委)主持召開干部會議,被考核人員對聘期工作進行述職;
(三)對被考核人員聘期內主要表現和是否續聘進行民主測評;
(四)市委組織部匯總民主測評結果,報請市委常委會研究確定續聘意見。
在聘任制領導干部聘期考核民主測評中,同意續聘得票率未達到三分之二,或優秀和稱職得票率未達到三分之二,或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宜續聘的,不再續聘。
第四章 待遇及保障
第十六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聘任期間享受同級委任制黨政領導干部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
第十七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在聘期內被解除聘任合同或到期不再續聘的,所任職務終止,不再保留聘任期間的待遇。
第十八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解聘或到期不再續聘的,根據本人聘任前任職情況可安排低于聘任職務的工作,并按新任職務享受相關待遇。不服從組織安排的,自謀職業。
自謀職業的,根據用人單位性質及本人原身份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實際聘任期限視同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并根據關于江蘇省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貼,記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九條 因違法違紀解除聘任合同的,不執行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其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聘任制領導干部在聘任期內自愿辭職的,按照《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行任期管理的委任制領導干部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蘇州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市有關聘任制領導干部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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